中華民國10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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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臺教授體字第1020012996號書函核備

第 一 條  本規程總則係依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日期與地點:中華民國10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以下簡稱本賽會),訂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日(星期六)至5月6日(星期二),在臺南市舉行。

第 三 條  舉辦單位:臺南市政府。

第 四 條  參加單位: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第 五 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各參賽項目體位分級標準,且在其註冊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者(以100年02月15日以前設籍為準)。

二、年齡規定:依各種身心障礙國際賽會規則之年齡規定,並訂定於各該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內(各項競賽足歲年齡認定以比賽前1天為準)。

三、體位分級:大會設立體位分級組辦理分級鑑定工作,鑑定時間於預備報名102年12月6日(星期五)至正式報名103年1月6日(星期一)期間,在臺南市(舉辦單位)統一辦理一次體位分級鑑定,請參加單位統籌將報名參賽之未具有分級卡的選手名單,提報體位分級組。未持有經大會認可之體位分級卡之運動員,不得參賽;惟比賽時,遇體位分級師針對體位分級部分有疑義者或有人提出正式抗議申訴時,須重新做鑑定。

(一)肢障者部分(含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截肢、小兒麻痺等),須持有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所發放之體位分級卡或國際體位分級卡,方得註冊參加。未持有體位分級卡者須於賽前進行體位分級,賽前體位分級實施方式依體位分級組「體位分級作業程序」辦理,由籌備處另行通知。

(二)智障者領有智障類之身心障礙手冊,憑手冊報名註冊;身心障礙手冊未註明智障類之選手擬報名參加非聯誼性活動競賽種類者,須檢具證明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相關資料,方得報名註冊。

1、智力功能明顯缺損:標準化智力測驗分數低於平均值兩個標準差,即全量表智商75(含)以下。

2、適應功能明顯不足:在概念學習、社會性、實用技能等行為層面,或整體適應行為功能上有所侷限(分數低於平均值兩個標準差)。

3、於0~18歲的發展階段即有明顯呈現之智能障礙事實。前項資料可依【智障者註冊資料檢核表】(如附表一),向各相關單位申請。

(三)視障者須由醫學中心或公立醫院眼科醫師鑑定,並出具證明,大會體位分級組得視需要於賽前或賽會期間通知各參加單位選手辦理分級鑑定工作(如附表二)。

(四)聽障者憑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手冊未註明聽障者,須執醫學中心或公立醫院鑑定優耳聽力損失須大於55分貝以上者,方得註冊(如附表三)。

(五)憑身心障礙手冊註明智障類報名參加非聯誼性活動競賽種類者,如遭人檢舉其資格有疑慮者,須另依本條第三款之(二)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以供查驗。

四、參賽證明:選手參加比賽時應隨身佩帶10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處製發之選手證,否則不得參賽(選手不得以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服務證、學生證或駕照等證件替代)。

五、參加單位各項比賽個人賽最多限報4名,團體賽限報1隊。

六、凡未滿20歲之選手,應取得監護人之同意書(如附表四,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參加競賽性活動者須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可,得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第 六 條  競賽種類:

一、國際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及亞洲帕拉運動會(Asia Para Games)所屬競賽種類:

(一)肢障:01.田徑 02.游泳 03.羽球 04.桌球 05.輪椅網球06.健力07.射擊 08.輪椅籃球09.保齡球10.射箭11.地板滾球

(二)視障:01.田徑02.游泳03.保齡球04.視障門球

(三)智障:01.田徑02.游泳03.桌球

二、達福林匹克運動會(Deaflympic Games)所屬競賽種類:

01.田徑02.游泳03.羽球04.桌球05.射擊06.籃球07.保齡球

三、聯誼性活動:

0(一)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Special Olympics Games)所屬運動種類:

01.特奧羽球02.特奧保齡球03.特奧滾球04.特奧輪鞋競速

(二)輪椅撞球

第 七 條  註冊說明會、單位報到及領隊(技術)會議:

一、參加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不接受個人或學校註冊,逾期不受理。

二、註冊採網際網路方式(網址:http://ndg.tnsport.tn.edu.tw)

三、體位分級鑑定:各參加單位於102年12月6日預備報名截止日前完成單位內參賽選手名單統計並送大會,以利大會體位分級組依據各單位選手資料,通知各單位須體位分級鑑定之選手名單。(體位分級鑑定時間由大會另函通知)

四、預備報名:各參加單位務必於102年11月18日起至102年12月6日止,上網做預備報名;另各競賽種類之比賽項目預定賽程表於102年12月24日前公佈於本賽會網站。

五、正式網路註冊:各單位選手完成體位分級鑑定後,大會於103年1月6日起至103年2月15日止,接受正式網路註冊,經註冊後資料於截止日後不得更改。

六、各參加單位完成正式網路註冊後,另須將註冊結果列印選手書面資料加蓋註冊單位印信。註冊後請以彩色噴墨印表機或彩色雷射印表機列印選手切結書,並將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報名前一個月戶籍謄本正本、身心障礙國民手冊(正反面)影本及體位分級證(正反面)影本貼於「選手切結書」(如附表五)上,並於103年2月28日前以掛號寄至10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處競賽組(73051臺南市新營區長榮路二段78號),以利大會核對戶籍及製發選手證。

七、網路註冊時,請務必上傳選手及隊職員數位相片檔案,以利大會製發隊職員及選手證。未附相片檔案者不得參賽,戶籍、年齡、障礙類別不符時,不得註冊,如發現資格不符之註冊選手由大會刪除並通知各縣市政府。

八、各參加單位團員參加開閉幕典禮或競賽者,必須穿著印有各縣市單位字樣或標幟之規定服裝。

九、單位報到:請於103年5月2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12時在民治(新營)體育場(臺南市新營區長榮路二段78號)辦理報到手續及領取有關資料,並於下午1時舉行總領隊會議(除會議時間、地點變更外,不另發通知)。

十、裁判及技術會議:

(一) 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103年5月2日(星期五)下午2時,由各競賽種類裁判長及審判委員召集人共同負責召開單項技術會議(會議地點另行通知)。

(二)各競賽種類裁判會議:103年5月2日(星期五)下午4時,召開裁判會議(會議地點另行通知)。

第 八 條  競賽規則:各種競賽規則均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及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審定之最新運動競賽規則。

第 九 條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註冊須達3個單位以上。

二、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指田徑、游泳之接力及桌、羽…等球類之團體賽)註冊人數須達2人(隊)以上,且分屬不同單位。

三、除競賽規則可併組競賽者外,若未達前項比賽條件,則取消該項比賽。

第十條  獎勵:依各競賽種類(項目)獎勵辦法辦理,並按實際註冊人數(單位)標準,擇優獎勵:如註冊3人以下(單位)錄取1人(單位),註冊 4人至6人(單位)錄取3人(單位),註冊 7人(單位)錄取4人(單位),註冊 8人(單位)以上錄取6人(單位),並發給獎牌(狀)。凡參加種類(項目)全部賽程中均未出賽者不發給獎牌及獎狀。

第十一條  競賽編配:

一、各種運動編配,由籌備處競賽組另函通知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球類比賽制度,訂於各該競賽種類技術手冊中,並於賽前抽籤會議中決定,如有需要,並得安排會前賽。

三、各競賽種類(項目)為便於賽程安排,得由競賽組視實際需要併項併組併級比賽,各組各級成績分別計算擇取名次。

四、選手參賽所需之服裝及比賽用輪椅等,均由參加單位負責,不得要求大會提供。

五、選手自備器材中保齡球、田徑項目之鉛球、標槍、鐵餅、輪椅、地板滾球比賽用球自備者及選手所需之輔具在比賽前24小時送由大會器材組鑑定並發給證明,以憑參賽;桌球拍、射箭弓具及射擊槍枝與裝備在賽前由裁判當場鑑定以憑參賽。

第十二條  申訴:

一、有關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如附表六)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正式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體位分級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表七)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裁判長正式提出。

三、正式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籌備處經費收入。

第十三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定之,                    其判決為終決。

三、體位分級申訴案件,由大會體位分級組裁定。

四、非上述之爭議,由大會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審查裁定之。

第十四條  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以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代表團團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各有關審判委員會當場予團員停賽處分外,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選手毆打裁判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任何種類之比賽。

2.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縣市參加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同時,該隊之選手及其教練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委員會將該選手及教練違規之情事,轉請相關全國性運動總(協)會、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擔任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

2.情節嚴重者取消該縣市參加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

3.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委員會將該職員違規之情事,轉請相關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三)選手或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除技術手冊另有規定外,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縣市參加次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

四、具學生或軍公教職員身分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籌備委員會函請所屬主管機關議處。

五、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裁判員。

六、各單位參賽選手體位資料於預備報名期間至選手參賽期間,如經大會體位分級師認定須重新體位鑑定者,選手及團隊需配合辦理,否則取消選手本次賽會參賽資格。

七、已註冊之選手,凡經舉發被判處禁賽,而尚未解除禁賽處分者,不得出場及遞補,代表隊其他職員亦同。

八、選手證照片與本人不符時,應於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提出更正,除不可歸責其本人者外,應取消比賽資格。

九、選手或團隊凡經註冊者務須出場與賽,無故棄權除取消續參賽資格外,經由該競賽種類審判委員會議議決屬實者,停止其參加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比賽之權利,並取消其已獲得之名次。

十、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縣市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其他縣市之職員,否則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十一、裁判員不得兼任各代表隊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參加單位團部職員,否則取消其裁判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本規程總則經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函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智障者註冊資料檢核表】

身心障礙手冊未註明智障類之選手擬報名參加非聯誼性活動競賽種類者,須檢具證明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相關資料,方得報名註冊。

1.智力功能明顯缺損:標準化智力測驗分數低於平均值兩個標準差,即全量表智商75(含)以下。2.適應功能明顯不足:在概念學習、社會性、實用技能等行為層面,或整體適應行為功能上有所侷限(分數低於平均值兩個標準差)。

3.於0~18歲的發展階段即有明顯呈現之智能障礙事實。

列舉資料如下,請於□勾選,並提供資料影本以供查驗:

□ 曾報名國外智能障礙運動競賽,並獲大會註冊審查通過。例如:可提供列有參賽運動員姓名之通知信函、報到名牌、賽程或比賽結果公告等。

□ 醫學中心或公立醫院出具之正式文件或病歷影本:

□ 臨床心理師簽章之心理衡鑑報告:評估日期須為五年內,且報告中述明案

主之適應行為功能及標準化智力測驗分數。

□ 18歲前之就學輔導紀錄,可顯示因智能障礙而影響學習及適應

□ 曾或現就讀特殊教育學校者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 就讀一般學校接受特殊教育服務或特教班,可提供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

教育鑑定安置輔導紀錄(內含智力評估結果)。

備註:

(1)上述列舉資料僅可作為上述資格認定之佐證。請您自行斟酌個人方便取得之資料,盡量提出以利資格審查。

(2)書面資料為初審依據,如有疑慮依大會委託之專業臨床心理師審查。
附表二

中華民國10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視 障 運 動 員 視 力 鑑 定 表

***本表應帶至體位分級,為體位分級之必要文件***

鑑定日期:                  日 (鑑定日期須於體位分級半年內)

參加單位:                                        

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字號:                                    

戶藉地址: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鑑定紀錄:

疾病名稱:                                    

 

裸眼視力

矯正視力

中心視野直徑(度)

右眼

     

左眼

     

註:1.造成嚴重視野缺損的眼睛疾病,視障運動員請於體位分級時,需檢附視野報告圖。

2.視障運動員最低參賽資格,優眼矯正視力≦0.1和/或優眼中心視野直徑小於40度(不含)。

鑑定醫療院所:                       

鑑定醫師:                     (簽章)

專科醫師字號:                       

附表三

中華民國10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聽 障 運 動 員 聽 力 鑑 定 表

身心障礙手冊未註明聽障

鑑定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參加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縣/市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男 □女

參賽種類:□田徑  □游泳 □保齡球  □羽球

□桌球  □籃球 □射擊

鑑定記錄:

 

聽 力 損 失(分 貝)

右 耳

 

左 耳

 

參賽標準:優耳聽力損失必須大於55分貝以上。

鑑定結果:是否符合    □是    □否

鑑定醫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定醫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專科醫師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四

中華民國10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監護人同意書

 

依本賽會公告競賽規程總則第五條第二項選手參賽資格之年齡認定標準;並依據本規程總則第5條第6項參賽資格之規定:凡未滿20歲之選手,應取得監護人之同意,方可參加10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茲同意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監護人姓名)之受監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參加者姓名)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可,得參加劇烈運動競賽,同意參加中華民國10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並願意遵守舉辦單位之一切規定。

 

參加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參賽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監護人親自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表五

中華民國10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參賽選手切結書

    本人遵照並符合中華民國10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第五條參賽資格之規定註冊參加。如有不實,願接受大會依規定處理。

0000

 

 

 

 

 

 

 

 

0

代表參加單位:

 

 

戶籍所在地:

 

 

參賽項目:

 

 

切結人(請親自簽名):

 

 

聯絡電話:

 

 

代表隊教練(請親自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附上參賽選手戶籍謄本)


附表六

中華民國10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申訴事由

 

糾紛發生

時間及地點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地點:

申訴事實

 

證件或

證 人

 

單位領隊

(簽章)

單位教練

(簽章)

申訴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繳 交

保證金

伍仟元

(收款人簽章)

□  申訴有理,退回保證金。(收款人:                     )

□  申訴無理,沒收保證金,並繳至大會行政組處理。

(收款人:                     )

裁判長

意 見

 

審判委員會 判 決

 
           

審判委員會召集人:                (簽章)

附註: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案件概不受理。

2.單位代表領隊簽章權,可依各單項競賽規程之規定,由代表隊領隊本人簽章或教練簽章辦理。

 


附表七

中華民國10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選手資格及

體位分級申訴書

被申訴者姓    名

 

所屬單位

 

參賽

種類

項目

 

申訴事項

 

證件或證  人

 

單位領隊

(簽章)

單位教練

(簽章)

申訴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繳  交

保證金

伍仟元

  □  申訴有理,退回保證金。

(收款人:                     )

□  申訴無理,沒收保證金,並繳至大會行政組處理。

(收款人:                     )

裁判長

意見

 

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體位分級組)裁定

 

 

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體位分級組)召集人(組長)                  (簽章)

附註: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案件概不受理。

2.單位代表領隊簽章權,可依各單項競賽規程之規定,由代表隊領隊本人簽章或教練簽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