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項目
速度過樁
參賽組別
(一)運動員參賽必須持有效證件,具體要求按當次比賽規程執行。
(二)一般情況下,單人項目分設男子組、女子組。在合適的情況下,可按年齡設成年組(16 週歲以上)、青年組(12-15 週歲)、少年組(8~11 週歲)。 (三)多人(雙人)花式繞樁不設性別和年齡組別。
比賽場地及樁位規定
(1) 比賽場地面積不小於40m×10m。在該範圍內,地面需平坦,不滑、
不粘。
(2) 需要放置兩排樁距80cm 的樁,兩排樁之間的最小距離為3m
(3) 兩排樁之間需放置隔離帶。隔離帶長度至少為15.2m,隔離帶一
般不高於30cm。
(4) 起跑線包括主起跑線和副起跑線。副起跑線位於主起跑線後15cm
(5) 主起跑線距首樁12m,終點線設在距尾樁80cm。
(6) 總比賽距離為:12m+0.8m×19+0.8m=28m
(7) 在裁判員認為危險的地方應放置安全防護設備。
(8) 賽場至少要保證40m×10m 的範圍做為比賽區域。如果條件允許,在
比賽場地旁可另設一個40m×8m 的範圍做為運動員熱身區域.
輪滑鞋
允許穿著雙排輪滑鞋參加比賽。輪架必須與鞋靴牢固的固定,輪軸不能
突出到輪子以外。禁止穿著裝有製動裝置的輪滑鞋,允許使用沒有傳動
裝置的克萊普(即脫跟)輪滑鞋
參賽號碼
運動員至少要分別在左側臀部外側及後背的腰部牢固的貼(縫)號碼布,
號碼應清晰可見,號碼布不得有任何更改。
設備、器材和後勤保障
(一)至少2 支麥克(最好為無線麥克)及必要的音響(音量能清晰的覆
蓋全場)。
(二)裁判示分牌
(三)裝備齊全的急救中心。
(四)男、女運動員及裁判員分別使用的更衣室。
(五)供裁判員使用的備有桌椅的獨立場所。
(六)運動員等所需的場所。
(七)供夜間比賽使用的足夠的照明設備。
(八)安全保障。
(九)對講機。
(十)計算機和打印機。
(十一)秒錶。
※ 速度過樁競賽項目
速度過樁一般可分為計時賽和淘汰賽。
(一)在計時賽中,以計時成績直接決定名次。
(二)在淘汰賽中,每組運動員按三局兩勝賽制淘汰對手後進入下一輪的比
賽。
速度過樁的比賽方法
(一)預賽階段
(1) 預賽階段採用計時制,決賽階段採用淘汰制。
(2) 預賽可根據比賽要求決定是兩人一組進行還是一個接一個進行。
每個運動員兩次機會,取最好成績作為該運動員的最後成績進行匯
總記錄。
(二)決賽階段
(1) 根據主辦方要求或參賽人數的實際情況,取預賽階段的前4 名(或
前8 名或前16 名或前32 名等) 進入決賽階段。
(2) 決賽階段根據預賽階段的成績進行分組,每兩人一組進行三局兩勝
制,勝者進入下一輪。
(3) 決賽階段中如果某組中的一位運動員棄權,則另一運動員直接進入
下一輪。
(4) 半決賽爭奪決賽資格的兩組運動員中,負出的兩個運動員爭奪季軍,
獲勝的兩個速度過樁的技術要求
1. 起跑
1-1 秒錶計時的起跑發令採用“On your Mark(各就位)”、
“Ready(預備)”、“Go(跑)”三聲發令式。
1-2 電動計時的預賽階段起跑發令為:“On your Mark(各就位)”
命令發出後,運動員在五秒內必須跑出,否則視為起跑犯規。
1-3 電動計時的決賽階段起跑發令方式同秒錶計時的起跑發令
方式。
1-4 運動員在聽到“On your mark”的命令後站在起跑線後就位,
“Ready”的命令發出後,運動員在起跑線後做起跑姿式,身
體及輪滑鞋在起跑線後必須完全靜止下來,直到聽“Go”
的命令發出後才能起跑。
1-5 運動員在準備起跑時必須雙腳著地,並且不得有任何一隻輪
子壓線。
1-6 運動員的起跑姿式不限,但距起跑線最近的輪子必須落在主
輔兩根起跑線之間,並且不得超過或壓在主起跑線。
2過樁及沖刺
2-1 運動員起跑後加速,必須以單腳的方式進樁並繞樁。
2-2 運動員在繞樁過程中不得換腳或浮腳落地,否則以罰樁計。
2-3 運動員在衝刺終點線時必須以繞樁的滑行腳著地觸線,換腳
衝刺及跳躍衝刺視作違規,不記錄成績。
※ 速度過樁的判罰
(一)違規
1、在“Go”命令發出前,身體任何部位的移動和輪滑鞋的移動均可被
視為搶跑,判為起跑違規。
2、在“Ready”命令發出之前,運動員如果尚未準備好,可舉手向裁判
示意重新準備起跑,但在“Ready”命令發出後舉手請求重新起跑的,
則視為起跑違規。
3、連續兩次起跑違規將取消當輪比賽成績。
4、繞樁過程中如果換腳,將視作違規,取消本次成績。
5、衝刺時如果未以繞樁腳滑行觸終點線,而是跳躍觸線或換腳觸線,
均將視作違規,取消本次成績。
(二)罰樁
1、過樁中每踢倒、漏繞一個樁都計為一個罰樁,每個罰樁在運動員當
次成績中罰0.2 秒。
2、一個樁如果被碰移但未離開樁圈,此時要檢查該樁的樁邊是否超過
樁圈中心點。如果樁邊緣未超過樁圈中心點,該樁不計罰分,如果
樁邊緣超過樁圈中心點,該樁視為罰樁,罰0.2 秒。
3、一個樁如果被碰移離開樁圈後,又自行回到樁圈上並且樁邊緣未超
過樁圈中心點。該樁稱為運氣樁,不計罰分。
4、大型比賽中,運動員踢、漏樁數超過4 個(不包括4 個樁)將取消
當次成績。其他類型的比賽由主辦方根據參賽選手的水平自行決定
踢、漏樁數量要求。
※ 速度過樁的排名
(一)預賽階段
1、預賽階段結束後,將所有運動員的最好成績進行排名,根據比賽主
辦方的要求或根據參賽人數的情況,可取預賽成績的前4 名或前8
名、前16 名、前32 名等進入決賽。
2、預賽階段中如果出現兩個運動員最好成績相同的情況:
(1)由兩個運動員的第二成績作為評判依據。
(2)如果上述成績也相同,則以兩個運動員的最好成績的絕對時間,
即扣除罰樁因素的時間為評判依據,如運動員A 為5.6 秒,踢2
個樁,最後成績6 秒,運動員B 為5.8 秒,踢1 個樁,最後成
績6 秒, 取運動員A 獲勝。
(3)如果上述成績也相同,則以兩個運動員的第二成績的絕對時間
為評判依據。
(4)如果上述成績也相同,如不影響兩位運動員進入決賽階段的資
格,則不加賽,如影響到進入決賽階段的資格,則要加賽一輪。
(二)決賽階段
1、冠軍、亞軍、季軍分別從爭奪冠軍、爭奪季軍的比賽中得到。
2、第五名至第八名為1/4 決賽進1/2 決賽的負出者,並根據1/4 賽中
的最好成績排名。
3、第九名至第十六名為1/8 決賽進1/4 決賽的負出者,並根據1/8 賽
中的最好成績排名。
4、其他排名同上。
5、決賽階段中如果兩個運動員在比完三局後出現平局,則加賽一輪,
獲勝者勝出,如果仍然出現成績相同的情況,則繼續加賽,直至出
現勝出者。
第二部分 自由式輪滑裁判通則
第一條裁判委員會組成
(一)競賽主辦方須在賽前確定裁判委員會組成。裁判委員會對主辦方負
責。
(二)裁判委員會通常由以下人員組成:
1、速度過樁: 裁判長1 人
發令裁判1 人
跟樁裁判2 人
首樁裁判2 人
終點裁判1~2 人
計時裁判3~6 人
記錄裁判2人
檢錄裁判2 人
第二條裁判委員會職責
(一)裁判長職責
1、裁判長常規職責
(1)裁判長必須經驗豐富,精通裁判工作,作風正常,能夠公正
執法及管理裁判工作。
(2)領導整個裁判組成員的工作。
(3)組織全體裁判員學習,檢查各項比賽準備工作。
(4)與比賽組委會確認參賽運動員的名單、出場次序。
(5)召開各參賽運動員及領隊會議,傳達裁判組的決定事項,講解有關規則及評分問題,但無權修改比賽規則。
(6)主持抽籤工作。
(7)參賽運動員有違反規則的行為時,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8)監督各項評分,審查各項成績,任何成績的公佈必須由裁判
長簽字後方可公佈。
(9)裁判長不得影響任何裁判員的評分結果,但當裁判員示分後,
如發現某裁判員評分與其他裁判員有很大差異時,應立即詢
問,並請該裁判員做出解釋,但無權命令該裁判員改變評分
結果。
(10)如果裁判員失職或不稱職,裁判長可更換裁判員,由替補
裁判接替其工作。
(11)如果在比賽期間出現意料之外的事件,無法保證比賽或規
則順利執行時,裁判長可根據比賽的利益做出安排。如是
否終止比賽、更改比賽日期或更換比賽場地等。在不違反
比賽規則的情況下,裁判長可根據情況變更比賽次序。
(12)比賽結束後如有運動員申訴,裁判長應對申訴做出公平處
理。
(13)可在比賽結束後主持裁判工作總結會,對比賽期間出現的
評分問題向裁判員詢問。
(14)裁判長在比賽結束後進行裁判工作總結,並形成書面材料,
送交比賽組委會。
2、在速度過樁中的職責
(1)在現場根據比賽情況決定進入決賽者名單(8 人製或16 人
制)
(2)參賽運動員放棄比賽時,裁判長應詢問放棄原因,並根據規
則決定該運動員的同組運動員是否單獨比賽(預賽)或者是
否進入下一輪(決賽)。
(二)其他裁判職責
1、所有裁判員必須鑽研業務,努力做到精通規則及裁判通則,在執
行裁判工作中,努力做到嚴肅、 認真、公正、準確。
2、比賽結束後,裁判員需參加裁判工作總結會。
3、裁判員不得在比賽期間給予參賽運動員技術和競賽方面的幫助與
指導。
4、賽前所有裁判員共同確認場地情況正常。
(三)速度過樁裁判職責
1、發令裁判職責
(1)負責參賽運動員起跑的發號施令。
(2)判斷運動員是否起跑違規。
2、跟樁裁判職責
(1)協助判斷運動員是否起跑違規。
(2)準確判斷運動員在速樁過程中的踢漏樁數。
(3)準確判斷運動員在衝刺過程中是否違規。
(4)如果踢漏樁數超過標準(根據比賽組委會標準決定),與計
時裁判及記錄裁判確認當次成績無效。
3、首樁裁判職責
(1)準確判斷運動員在第一個樁位處是否出現漏樁。
(2)將判斷結果匯報給跟樁裁判。
4、終點裁判職責
(1)準確判斷運動員在衝刺過程中是否違規。
(2)在用秒錶計時的情況下,如果兩個運動員幾乎同時衝刺,需
準確判斷哪個運動員先過